8月12日,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。
為進一步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、優化營商環境,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。經清理,決定取消公安、交通運輸、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,調整交通運輸、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。
其中涉及交通運輸領域水路運輸的罰款事項取消共有4項,包括:
取消“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,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罰款”,替代監管措施為“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”;
取消“對在船工作期間,未攜帶規定的有效證件行為的罰款”,替代監管措施為“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”;
取消“對船長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行為的罰款”,替代監管措施為“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”;
取消“對未按照規定,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、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、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行為的罰款”,替代監管措施為“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督”。
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,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,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,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。罰款事項取消后,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,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,嚴格落實監管責任,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,規范監管程序,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,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,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。